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3/1/6 10:06:03】 【浏览次数:253 次】
 

最高检: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哪些新情况?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有哪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还有哪些短板和不足,怎样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落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10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3.2万人,年均上升6.1%。”张军结合检察履职办案数据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和保护责任尚待充分落实。张军说,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性地强化立法保障,专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国务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带动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覆盖,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修订后未成年人“两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涉未成年人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等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赋予更重政治责任。在党中央高度重视下,2018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部门,地方检察机关跟进落实,已有2207个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责,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携手政法各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社会尽责共画‘同心圆’。检察机关携手各方力量,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建强队伍,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张军介绍了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今年1月至9月,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66.6%57.6%,高出整体刑事犯罪24.8个、32.4个百分点,较2018年同期上升32.2个、34.4个百分点。坚持宽容不纵容,把依法惩治作为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既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法治威严,也警示教育社会和相关责任主体。2018年至今年9月,共起诉16.9万人;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拒不悔改的,依法起诉1877人。

——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治,2018年至今年9月,起诉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7万人,占判决总人数的42%,高出整体刑事犯罪24.3个百分点。对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抗诉1065件,法院已改判486件。

——加强“双向保护”,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一方面,把倾心帮教贯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始终,力促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改过自新。2020年至今年9月,共有3747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携手各方帮教知错悔改,努力学习考上大学。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帮助走出困境、拥抱阳光。2018年至今年9月,救助未成年被害人3.4万人5亿余元,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综合落实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救助,助力重归快乐生活。

——深化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为契机,创新部署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把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归口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统一办理,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合拳”。

——做实诉源治理,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不能止于办好个案,更重要的是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做实诉源治理,力防相关案件反复发生。针对校园安全问题,2018年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4年来,检察机关携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没完没了”抓落实,积极参与校园安全专项整治,促推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协同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11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1.5万个。

——依法能动履职,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不替代、到位不越位,积极融入家庭保护,主动融入学校保护,扎实融入社会保护,有力融入网络保护,全面融入政府保护,以司法保护、能动履职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形成“化学反应”,让“1+5>6”,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加强队伍素能建设,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抓实融为一体的政治与业务建设,提升监督办案能力。2018年至今年9月,最高检针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13件、典型案例1475件,编写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教材,举办专题培训15期,力促未成年人检察官当好“四大检察”业务“全科医生”。

“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引领检察履职还有欠缺;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还有差距;以检察履职融入其他‘五大保护’还不够有力有效;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力量还很薄弱,尚不能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更高要求。”张军报告了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张军提出补短板强弱项的四方面举措:优化、做实“全面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四大检察”综合保护,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助推“六大保护”,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

张军最后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努力以更高质量检察履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这项“朝阳事业”做得更好。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2017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20221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221012

(来源:中国长安网)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不断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有3个与法治有关的“第一次”密集地出现在了最近十年里:第一次召开中央全会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第一次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

法治,是盛世中国的不二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尤其是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不吝笔墨,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示范创建激发内生动力

法治政府建设氛围浓厚

长风万里,征程在前。

“法治如同一道光芒,指引着我们全体法治工作者投身到这场伟大的事业中去。”山东省枣庄市司法局工作人员霍璇如是描述自己在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中的感受。

1010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公示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名单,含50个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区)与60个示范项目。枣庄市即为其中之一。

对于枣庄及所有入选的其他城市而言,这是一个突出重围的过程。自20218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启动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后,各地区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经自愿申报、省级初审,各地方共向中央依法治国办推荐了87个综合候选地区和149个单项候选项目。中央依法治国办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杜绝形式主义、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候选地区开展书面评审、实地评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按照各项评估加权后的综合成绩排名,根据整体协同推进各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确定了上述名单。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正在发挥着对各地区各部门找差距、补短板、激发内生动力的重要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此前,第一批已评选出40个综合示范地区和24个单项示范项目。

“各地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氛围越来越浓厚。”中央依法治国办有关负责人指出。

“以评促建”,近3年来,枣庄建立柔性执法制度,调整并推动落实397项行政处罚“不罚、轻罚”清单,惠及市场主体2万余个。公布证明事项清单636项,“清单之外无证明”。政务服务“午间不断档、全年不打烊”,181个事项“一网通办”。建成一体化综合指挥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实现“一屏观全城、一网管全市”。高标准建成全省首个“民法典”主题公园,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打造智能化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平台、“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群众寻求法律服务更加便捷,人民有了更多的法治获得感。

示范创建重在树立标杆,自下而上激发内生动力;督察则重在压实主体责任,自上而下传导外部压力,二者共同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合力。近年来,中央依法治国办部署开展关于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督察工作,基本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总结推广“北京出台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法治为民驶入快车道”等24个典型经验,推动解决“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等典型案例80余起以及各类问题820余项,有效传导了压力、压实了责任,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立法质量效率不断提高

“关键少数”法治意识增强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步入了全面“规划”和系统推进时代。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82日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对“十四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全面规划,是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以《纲要》实施为契机,各地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统筹安排法治政府建设。

《纲要》是总结“十三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成功经验的重要成果,是“十四五”期间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路线图和施工图,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接续与创新的内在逻辑和时代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力度不断加大,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共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466件次,其中制定56件、修改46件次,“一揽子”修改327件次、废止37件。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各地结合实际开展立法工作,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为地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缩,各省市县政府全部制定公布权责清单。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证明事项2.1万多项,有效解决“奇葩”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试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彰显。十年来,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90.9万件,案件纠错率达13.6%。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深化,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

政府诚信建设力度加大,政府督察常态化运行,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明显提高。

以人民满意为评价标准

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

国之大者,为国为民。

一切为了人民,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指引。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在新时期换挡提速的鲜明印记。建设法治政府,以法治之力守护保障人民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例如,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凝聚全社会力量防控疫情,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20年疫情之初,佛山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就在佛山市司法局。按照规定,佛山市级疫情防控政策文件要发布,就必须经过政策审查小组的审查同意。这就提醒了各部门应当审慎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疫情监控、隔离救治、检验检疫等措施,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再如,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江苏省苏州市,围绕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探索创新,先后推出免罚轻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等3张清单,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努力,换来了民营经济的强大韧性和生命力——据统计,苏州现有超过75万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注册资本总额近5万亿元,上半年GDP达到11132亿元,增速为4.2%

在以“人民满意”为导向的评价新标准下,一系列变化正在发生:

各级行政机关坚持落实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的同时,倡导有温度的执法。

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

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着力解决异地就医等痛点难点问题。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依法满足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

法治政府建设已然迈出坚实步伐,一个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正大踏步向我们走来。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深入推进涉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涉外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周强说,2013年至20226月,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8.4万件。通过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

报告从多方面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

在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毒品、电信网络诈骗、偷运人口、赌博和洗钱等犯罪,积极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追赃,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行外籍被告人律师辩护全覆盖,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制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统一独立保函交易规则。

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完善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临港新片区、北京“两区”建设等意见,发布10个相关典型案例和12项亮点举措;高起点高标准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贯彻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规定;2013年以来在542件案件中准确适用域外法,涉及六大洲40余个国家和地区;推进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7313件,涉及英国、美国等近40个国家。

在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方面,人民法院制定海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案件系列司法解释;制定扣押与拍卖船舶、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89件;新设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

在不断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上线国际商事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出台2个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意见,发布328件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在苏州、北京、成都等地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创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规范司法审查程序,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超过11万件。

在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两岸融合发展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港澳台案件,深化区际司法协助互助,服务港澳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完善涉港澳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海峡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合作。

在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方面,人民法院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创新涉外送达机制,健全域外法查明机制,完善跨境诉讼服务机制,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

此外,在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积极参与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方面,在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也取得积极成效。

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总的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周强说,当前涉外审判工作还存在服务对外开放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有待完善、涉外审判机制改革有待深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有待加强的问题。

周强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涉外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坚持目标引领,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实施人才强基计划,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坚持合作共赢,开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

建议加快民诉法涉外编修法进程

针对当前涉外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报告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

具体包括:加快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法进程;推动解决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中存在的瓶颈问题;授权广东等涉港澳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试行简化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证明手续及授权委托手续;推动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加大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培养力度。

(来源:中国长安网)

司法部:建立机关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日前,司法部紧密结合部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司法部机关干部荣誉退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注重发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旨在通过建立推行机关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引导离退休干部过好退休生活,激励他们“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离职不离纪法约束”,激发在职干部勇于担当、奋发作为的热情和动力,切实增强部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的仪式感、荣誉感、归属感。

《实施办法》明确,干部退休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肯定工作成绩,了解思想状况,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希望要求等。干部退休文件下发后,要及时完成组织关系转接、涉老政策宣传、提供服务指南、录入信息平台等服务对接工作,实现干部在岗工作和光荣退休无缝对接。要第一时间为退休干部举办以“6+X”为主要内容的荣誉退休仪式,具体包括宣布一份退休决定、致一封感谢信、颁发一本退休证、赠送一份纪念品、送上一份祝福、留下一段感言。同时,鼓励结合自身工作,创新形式、丰富载体,组织更多彰显厅局特色、符合退休干部个人特点的活动。每年年底,司法部党组根据当年新退休人员情况,统一组织集体荣誉退休仪式。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推行干部荣誉退休制度,是坚持党对老干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治引领、深化离退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干部退休衔接工作、健全完善干部教育管理监督闭环体系的重要手段。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十二条,从开展专题谈心谈话、举办荣誉退休仪式、强化党内政治关怀、做好服务保障对接等方面,对做好部机关干部荣誉退休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中国长安网)

2021年度全国政法优秀新闻作品揭晓

2021年度全国政法优秀新闻作品评选活动已于近日结束,共评出获奖作品138篇(件),其中,一等奖23篇(件),二等奖40篇(件),三等奖75篇(件)。

为确保评选公平公正,根据《全国政法优秀新闻作品评选办法》规定,现将获奖作品目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20221027日至112日)。如对获奖作品和单位有异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电话:01083079176

联系人:万云

电子邮箱:zfxwzp@sina.com

                          全国政法优秀新闻作品评选办公室

                                20221027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为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家事审判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取得新的扎实成效。

  积极回应民生热点 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

  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165万件增长至2021年的190万件,涨幅为15%,增长速度平稳,但始终保持高位运行。其中,离婚案件稳居首位,占所有家事案件的70%左右。

  自20131月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569.1万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15%左右。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部分案件中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广泛深入调研,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加大债权人举证责任,充分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该司法解释被民法典直接吸纳,上升为法律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确保法律适用新旧衔接平稳有序。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2016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方便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和保护。同年6月,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不需要提供担保、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等程序性问题。截至20228月,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3498份,呈逐年增长态势,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2022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6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7月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罚力度。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覆盖全社会的立体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深化家事审判改革 不断健全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

  如何实现新时代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关键。

  2016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社会关护、案后回访、离婚证明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不断健全。

  近年来,各地法院通过集中管辖家事案件、设立家事审判团队、培养专门家事法官等方式,着力强化机构人员配置;注重选任热爱家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经验阅历、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的法官,有效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各地法院积极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圆桌法庭”,配置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人性化特点,促进家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

  2021年,“中国法院家事审判网”正式开通,网站的建立打破了家事审判的地域性壁垒,为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造了直链全国的信息化实时路径,也为实现新时代家事审判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以案释法弘扬正气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如何在家事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特殊群体保护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注重在家事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2021年与中国残联首次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2022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2021年、2022年,先后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依法制裁“强行啃老”、理财骗局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2020年,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首次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再次表明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和坚决打击的态度,弘扬平等、和睦、文明的良好家风。(记者乔文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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