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论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3/1/28 10:35:01】 【浏览次数:221 次】
 

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专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合同解除权,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进行挑拣履行进而承担或解除原有的合同关系,从而使得困境企业摆脱负担过重的履行义务并且最大程度保全破产财产。合同履行选择权是破产程序成功的必要保障,破产法对合同的处理之所以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不仅因为合同选择权的行使决定了该合同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时间及受偿顺位,而且在破产法反对个别清偿、偏颇清偿的基本原则之下,对于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滥用将直接威胁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机会

待履行合同的识别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破产债务人或管理人在此基础之上以维护破产企业利益为目标对合同作出区分对待,从而达成对合同双方利益分配的终局性效果。其效果

无非两点:在破产企业选择解除合同的场合,该合同债权将成为普通债权;在破产企业选择继续履行的场合,该合同债权被认定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客体之所以是《企业破产法》第18条中“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因为在破产法上只有双务合同才有具备识别意义。一方面,如果合同相对方已经履行完毕,此时所有债权人将受到自动中止规定的限制不得要求债务人对其进行个别清偿,合同相对方只得申报破产债权。另一方面,如果破产企业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其对合同相对方享有的请求权更不会因为破产程序而有所改变。由此可

知,在破产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过程中,合同相对方显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在《企业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形下,即使合同相对方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或

者合同履行期即将届满,破产债务人仍可认定合同“未履行完毕”进而解除合同,相关规范的缺漏为破产企业恣意解除合同提供了可能性。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发展出来了填补《企业破产法》第18条之逻辑缺漏的审判思路,破产法上对于待履行合同的选择规则可以被大致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从合同主从义务的界分出发,对于待履行合同的识别是破产中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前提。在石家庄电视机厂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再审判决中认定出租方的义务并非仅交付房屋的使用权即履行完毕,而是在租赁期内,还负有对房屋保证使用、管理、监督等义务,从而否定了二审判决中对双方已经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认定。

第二,功能主义为合同的选择提供了价值趋向方面的引导作用,破产管理人在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应当着重考虑合同履行对破产财产和整体破产债权人的影响,对准确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效益、需要付出的成本、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返还义务、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差额,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增加企业的可分配财产。

第三,由于破产法在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必然涉及对债务人企业自身的利益、债权人可分配的财产性利益和待履行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等三方因素的衡量,尤其不应当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过分损害相对方的合同预期。从本质上看,破产企业对合同的挑拣履行也属于经营的范畴,应当也受到商业判断原则的规制,那么就应当在正常商业秩序的范围之内给决策者以相当自由,当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对合同相对人利益造成超出其合理预期的损失时,则追究相关决策者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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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延满,年亚.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选择规则[J].广东社会科学,2021(06):229-242.王欣新.实质合并破产中听证与复议的规制研究[J].法律适用,2022(08):8-16.

[2]    张玉海.民法典时代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涤除”制度再造[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05):53-66.

[3]    刘颖.反思《破产法》对合同的处理[J].现代法学,2016,38(03):52-61.

[4]    王欣新,余艳萍.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效果[J].法学杂志,2010,31(0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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