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3/1/28 10:40:20】 【浏览次数:258 次】
 

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这两个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特点和办案规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注重提升办案质效,助力国财国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

据统计,今年1-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财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976件,同比上升59.65%;办理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57件,同比上升131.27%

本次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今年最高检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系列举措之一,旨在深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高度重视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胸怀“国之大者”,深刻认识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包括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个,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税、费、金、物流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违规用地等问题,案件类型比较丰富,办案成效比较明显,也反映了当前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

当前,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该负责人表示,国财国土领域办案工作有其特殊性,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下督导力度,强化质效导向,特别强调不要单纯追求办案数量,而要把质效放在优先位置,要求在有一定办案数量基础上追求更高的办案质效。同时,在办理国财国土领域案件中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强化培训研究,逐步构建完善业务框架体系。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房地产领域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8.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9.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税税收协助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2.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近年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新情况、新要求,立足各地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了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意见》注重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责清单、统一法律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等改革文件有机贯通、协同配套,完成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制度拼图。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以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改革举措为着力点,全面统筹关联举措,推动改革精准落地,发挥改革整体效能。

法发〔20223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因专业化审判或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属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照其职权指定合议庭成员。以指定方式产生合议庭的,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均不得参与办理。

三、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指导合议庭成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建议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四、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全面审核涉案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阅卷笔录;

(五)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起草审理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等;

(八)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裁判文书等;

(九)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五、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六、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评议。合议庭成员确有客观原因难以实现线下同场评议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办案平台采取在线方式评议,但不得以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加评议或者委托他人参加评议。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向未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公开。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审判长主持评议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同意他人意见的,应当提供事实和法律根据并论证理由。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形式进行。评议过程应当以书面形式完整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审判辅助人员制作,由参加合议的人员和制作人签名。评议笔录属于审判秘密,非经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得对外公开。

七、合议庭评议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合议庭可以根据案情或者院庭长提出的监督意见复议。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院庭长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八、合议庭发现审理的案件属于“四类案件”或者有必要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院庭长报告。

对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案件,院庭长可以按照职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进展和评议结果,就案件审理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视情建议合议庭复议。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院庭长监督管理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九、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并共同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签署前,可以对裁判文书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承办法官。

十、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适用本意见。依法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运行机制另行规定。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评议或者审核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意见。

十一、本意见自202211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1026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8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1114

法释〔2022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8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自20231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

11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2013年至2022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

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对紧急危害经营者正常运营或者严重影响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行为保全措施,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切实加大侵权惩治力度。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为导向,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相协调,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判赔1.59亿元。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判令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

二、加强公平竞争案件审判指导,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不断细化完善竞争领域法律适用规则,出台保障公平竞争的司法解释16件。制定涉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加大侵权违法成本,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细化侵权认定规则,统一裁判标准。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配套出台维护公平竞争的司法政策文件10余项。先后制定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等司法政策文件,全面贯彻公平竞争政策,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服务和保障国家战略实施,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是加强公平竞争法治宣传,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集中发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服务保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推动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

一是规范数字经济竞争规则,规制资本无序扩张。妥善审理涉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案件,明确司法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完善涉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认定标准,规制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出台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妥善审理“App唤醒策略”“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积极探索新兴领域保护规则,推动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公正审理证券金融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明晰保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协同,着力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一是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有效发挥司法监督职能,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强化反垄断执法司法。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也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给予指引,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健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等主管部门,完善协同配合机制,推进业务交流、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形成公平竞争保护合力。指导各级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跨地域跨部门合作机制,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紧扣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部署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大部署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作为继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协商和解、多元调解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的基本原则,提出持续加强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

《意见》提出,要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要强化协商和解,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做实多元调解,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意见》明确,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意见》还对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加大保障力度等作出规定。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今年1月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来,到今年9月底,共有16036家调解组织、23718名专业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诉前调解纠纷3700余件,调解成功率85.8%,大大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在线多元化解质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两高两部联合召开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

11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试点工作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试点工作。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茂利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主持会议并讲话。

2022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基础上,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保障人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通知辩护案件范围和工作程序,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依法执业,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陈国庆在会议上表示。

记者了解到,结合目前司法实践,《意见》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范围确定为四类: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是本人或者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三是案情重大复杂的;四是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此,陈国庆认为,在经济条件允许、律师资源较为充足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通知辩护的案件范围。

加强组织领导,对于积极稳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记者了解到,会议明确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院领导要亲自抓试点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扎扎实实落实试点要求。试点地区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可以根据《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层报最高检备案。各省级检察院要组织试点地区检察院加强对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及《意见》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培训,使检察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政策,吃透试点工作精神,依法依规推进试点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加强协调,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对此,陈国庆强调,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试点案件范围、工作衔接程序,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试点工作。涉及法律援助经费和值班律师经费问题,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协调财政部门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江苏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围绕深化试点工作分别作了交流发言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11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以智能化服务共建共享 促智慧法院建设转型升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提升智慧法院智能化、一体化、集约化建设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第一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建设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以数字变革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闻声而动、听令而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为总体牵头单位,联合20多家人工智能和司法行业优势厂商,共同开展司法数据联网、数据智能推荐、知识自动生成、人工智能引擎等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关键技术集智攻关,着力构建以司法数据中台为基础、以司法知识库和基础AI处理为引擎、以司法知识服务平台为窗口的智能化服务共建共享模式,以解决各地智能化重复建设、智能化水平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推动全国法院智慧法院建设转型升级。

截至目前,通过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的司法知识服务平台已集成语音识别、卷宗数字化、类案智能推送、立案辅助、当事人画像等33项优质服务,涵盖80%的审判执行核心业务场景,面向全国3470家法院累计服务超8亿次,服务能力覆盖100%的高院中院和97%的基层法院。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今天是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强调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腐败增量难以有效遏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显。最高检印发《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从严惩治行贿、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强调,要准确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坚决落实反腐败斗争部署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担当履职,高度重视、积极履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检察贡献。要落实工作要求,把握办案原则,做到惩治与预防相统筹、打击犯罪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意见》强调,要坚持“一起查”的主基调,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严格把握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理,认真审查从宽情节证据,区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责相适、宽严得当。行贿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意见》要求,要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意见》要求,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实配合制约。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上级检察院要做好个案指导和综合分析研判。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落实好办案衔接规定,确保配合有力、制约有效,促进凝聚共识、协同发力。要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意见》指出,要强化诉源治理,推动标本兼治。要促进提升行贿犯罪治理效能,强化数字检察理念,分析研判相关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和背后的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者专项报告。要加强预防行贿法治宣传,揭露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释放坚决惩治行贿的强烈信号,彰显坚决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鲜明态度,促进形成杜绝行贿、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即将开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内容简介及全文如下。

中国疆域辽阔、地貌多样、生态资源丰富,壮美多彩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万物生灵,成就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专章论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专门部署“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并发展的基础所在,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寄托所在,更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2021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中华鲟、藏羚羊、红豆杉等中国典型、独有野生物种,和穿山甲、噬人鲨、珊瑚等全球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要素涵盖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渔业及林业资源、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与时俱进,及时发布或更新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各领域司法解释,明确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新形态打击路径。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危害陆生生物物种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细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认定规则,司法守护野生动植物群落安全。从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或方法等不同角度出发,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水生生物物种安全。

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探索建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助力珍稀野生动植物种回归自然,促进生物多样性资源有效恢复,零距离守护大自然种质资源和基因宝库安全。加大对走私、贩运境外动植物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筑牢守护本土自然生态系统、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司法长城。司法保障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制成为刚性防线。持续推进湿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态系统司法保护,以生物栖息空间载体司法保护为着力点,守护候鸟迁徙驿站和湿地生物繁衍家园;保障推动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助力实现森林资源宝库永续利用;司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二、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着力构建严格严密、务实管用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丰富完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280件,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导向。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服务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人民法院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考量威胁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现实风险,依法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制度,及时叫停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把损害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科学认定破坏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实现从单一要素保护到整体系统保护的升级。细化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加大对故意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惩处力度。完善系统保护举措,有效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建立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成果展示、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化推广、生态保护体验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司法修复基地,形成多层次修复、立体化保护的生态环境司法平台。

三、完善专门审判体系,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以推动机构运转实质化、集中管辖协同化、环境司法智慧化、司法协作常态化、纠纷解决多元化为重点,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推动共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管辖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国法院累计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建立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打造掌握多领域专业知识的审判队伍,覆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审判体系不断强化,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各级法院结合生态环境要素特点,组建技术专家库和人民陪审员数据库,依法公开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案件,让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保障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六五环境日”等集中宣传普法品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社会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倡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构建多层次跨域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深化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服务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保障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诉源治理,统筹涉生物多样性矛盾纠纷的磋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满足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

四、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规则

人民法院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推进司法经验交流互鉴、成果惠益分享,以法治力量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系列活动之一。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倡导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在司法案件中依法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义务,强调重视国际法规则的司法立场,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庄严承诺。携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环保协会等国际组织合作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国际会议,拓展国际合作广度深度,共同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挑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裁判板块,收录两批20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4部年度工作报告,以“绿孔雀保护案”为代表的一批知名度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司法案例获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在双语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例》序言中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要求“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擘画了美好蓝图,确立了战略路径。新时代新征程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担当的历史责任之重前所未有,承载的历史使命之大也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推动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

2022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司法模式,有力推动了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前期,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模式的理论实践经验,在全球率先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司法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这是人民法院主动拥抱先进技术、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创新探索和生动实践,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组织国内相关法律和技术专家,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系统总结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理论依据、应用场景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应用范围、系统建设和综合保障等相关要求,对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规范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努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包括六个部分20条内容,主要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提出分两个阶段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辅助支持,应用效能充分彰显。

二是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要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意见》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分别为,安全合法原则,人工智能建设与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秘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公平公正原则,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需保证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确保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辅助审判原则,明确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透明可信原则,要求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定逻辑、司法服务互动机制等各个实现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并要求健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责任查究机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

三是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应用范围。《意见》着重从人工智能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显著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有效保障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创新服务社会治理等角度,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场景。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具备为法官裁判案件全过程提供智能辅助能力,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能够最大程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降低各类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支持实现对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升司法管理质效,保障廉洁司法;要求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资源,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同时,为保证应用场景持续创新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在第四部分应用范围的最后部分,还明确要求不断拓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和范围,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程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实践,积极探索并不断拓展新的应用范围。

四是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系统建设要求。为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意见》提出五方面的系统建设要求。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顶层设计,明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部署,设计完善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相关信息系统体系架构和技术标准体系;要求加强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通过打造实体化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面向各类业务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核心驱动;要求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建设,以提升智能化水平为主线,建设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要求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牵引和支撑;同时,还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维保障,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完善人工智能运行维护机制。

五是在《意见》的最后部分,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要求也一并进行了明确。要求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要以智慧法院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为契机,努力推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取得突破。要求完善司法数据协同共享和智能化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切实保护相关知识产权;要求加强司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保护,通过司法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等机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新华社北京1215日电(记者齐琪、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司法解释自20221219日起施行。

据悉,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近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时有发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

同时,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该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此外,最高法、最高检还发布了6件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22740件,判处罪犯35564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078218402人,批准逮捕5943990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99344620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法发〔20223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独特优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坚持促进传承创新,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二、强化审判职能,全面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3.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中医药创新特点,完善中医药领域专利司法保护规则。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结合中医药传统理论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专利权保护范围,完善侵权判断标准。严格落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促进中药专利侵权纠纷及时解决。

4.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依法制裁中医药领域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惩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品牌建设。

5.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研究完善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遏制侵犯中药材地理标志行为,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加强道地中药材的保护,推动中药材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机融合。依法加强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等保护,推动健全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6.维护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加强对中医药领域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医药市场。依法制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中医药知名企业名称及仿冒中药知名药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中医药行业公平竞争意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依法保护中医药商业秘密,有效遏制侵犯中医药商业秘密行为,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中药因上市注册、补充申请、药品再注册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机关披露的中医药信息。妥善处理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与中医药领域从业者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中医药领域从业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8.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依法把握作品认定标准,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依法保护对中医药古籍版本整理形成的成果,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加强中医药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进行整理、研究形成的数据资源,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建设,推进中医药数据开发利用。

9.加强中药品种保护。依法保护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鼓励企业研制开发具有临床价值的中药品种,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促进中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关系,依法保护以古代经典名方等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鼓励开展中医药技术创新活动。准确认定中医药企业提供的物质基础、临床试验条件与中医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中医药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断激发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11.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三、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12.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针对性地选任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不断健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中医药技术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遴选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推动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完善中医药领域技术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询问的程序。

13.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做好中医药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衔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深入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版权局、林草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支持地方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拓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探索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14.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健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专业化水平。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研判审判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案例指导体系,积极发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和宣传加强中医药知识传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15.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水平,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平台的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全流程审判业务网上办理,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16.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涉外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推进中医药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中医药走向世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1221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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