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3/5/22 10:21:39】 【浏览次数:198 次】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6方面21条,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结合检察履职实际,从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党对网络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以典型案例引领网络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把握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打击与保障、惩治、预防与治理等关系,依法全面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坚持开拓创新,注重将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成果运用到网络法治工作中,注重发挥新技术对检察履职赋能作用,积极推动网络司法规则制定,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检察工作模式和路径。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大力加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切实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要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强化一体履职数据赋能,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要全面履行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开展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精准开展网络治理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积极稳妥开展涉案互联网企业合规工作,建立上下一体、内部协同的监督办案模式,以大数据赋能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意见》要求,要积极参与网络立法制定修订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制定修订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供司法实践样本,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同时,要加快制定修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符合打击治理网络犯罪规律特点的追诉标准、证据调取规范、证据审查要求和证明规则、涉案资产处置办法等。此外,还要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推动网络安全跨境执法司法合作不断深化。

《意见》还就加强网络法治研究、推进网络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网络法治宣传、加大对外传播力度等作出具体工作要求。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

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网络法治工作现代化,更好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更好服务保障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为网络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网络既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又是政治、经济、国防、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工作的重要载体,日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强国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强化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对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网络法治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历史起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进程中,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总规划中,在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总部署中谋划和推进网络法治工作,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助推提升网络综合实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部署要求,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党的二十大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在推进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中肩负着更重责任。要对照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部署要求,坚持党对网络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确保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典型案例引领网络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网络生态,让人民群众在网络法治建设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把握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打击与保障、惩治、预防与治理等关系,依法全面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发挥好“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作用,汇集内外部力量,推动工作整体协同发展。坚持开拓创新,注重将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成果运用到网络法治工作中,注重发挥新技术对检察履职赋能作用。积极推动网络司法规则制定,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检察工作模式和路径,不断推进网络时代检察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三)聚焦捍卫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政权、间谍窃密等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邪教破坏等犯罪,坚决捍卫国家安全。

(四)聚焦维护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依法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网络黑客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民生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我国重要信息系统、窃取关键数据,以及其他泄露、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数据的相关犯罪。推动压实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筑牢网络数据安全屏障。

(五)聚焦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始终保持对网络贩卖枪爆、网络贩毒、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严打态势。按照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追诉前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端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直播打赏进行“洗钱”等犯罪。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与公安、法院及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动构建“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打防管控体系。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加强典型案例发布曝光,净化网络舆论环境。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数据黑企”“行业内鬼”以及批量泄露、买卖、“暗网”交易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收集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群体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爬虫”“撞库”等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准确把握公民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边界,统筹数据信息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加大涉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力度。围绕敏感个人信息、特定群体、重点领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六)聚焦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综合履职的优势,突出加大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网络域名、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作品等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市场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推动数字技术成果的创新发展和转化。加强对“元宇宙”、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相关法律问题的前瞻研究,强化安全风险综合研判,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及时发现、精准惩治以新技术新业态为幌子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既保护创新发展,又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叠加演变。大力加强对企业数据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非法获取企业数据、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犯罪活动,保障数字产业创新发展。依法平等保护数字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利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企业商业信誉、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惩治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电商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深入研究数据交易、数据服务等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数据权属问题,切实保护权利人在数据收集、使用、交易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规则,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依法有序发展。立足检察职能,依法稳妥探索推进反垄断公益诉讼,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算法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打击治理刷单炒信、直播售假、流量劫持、勒索维权、虚假广告和恶意抢注商标、域名、深度链接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七)聚焦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大力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突出惩治成年人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活动。持续惩治利用平台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搭建运营涉未成年人色情网站、利用即时通讯工具传播涉未成年人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对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及时教育感化挽救;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综合救助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网络保护的要求,协同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受到不良信息侵蚀侵害以及网络新业态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突出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平台、政府等多方协同、齐抓共管,合力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

三、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强化一体履职数据赋能,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

(八)全面履行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网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化和程序规范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网络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规范案件管辖;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会同公安机关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加强重大疑难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协作配合,会同公安机关深挖关联案件证据线索,加强对电子数据专业化审查,依法及时有效追诉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人数多、涉及面广的网络犯罪案件,坚持分类分层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高度重视涉案财物处置,加强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审查,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对涉案财物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九)积极开展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坚持把网络治理作为公益诉讼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切入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维护网络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聚焦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网络用户权益、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突出公益损害问题,充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英雄烈士保护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网络治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统筹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式,推动网络违法犯罪诉源治理、公益损害风险预防与企业合规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机制,发挥公益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夯实平台社会责任,督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平稳发展。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衔接协作机制,利用大数据赋能,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对网络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

(十)精准开展网络治理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刻认识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经济等对社会生产、组织形式、交易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产生的重大影响,不断更新民事检察监督理念。针对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加强与互联网法院、互联网科技企业、行业协会等沟通,主动融入互联网司法保护大格局,共同构建互联网领域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防范和化解互联网空间风险和矛盾。积极探索研究对在线诉讼、诉前纠纷化解以及互联网纠纷案件量化裁判等开展检察监督的模式和规则,依托网络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质效。大力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监督,助推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高效化。依法办理涉企业数据产权民事监督案件,推进完善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加强涉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纠纷民事案件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积极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加大对涉互联网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常态化开展涉互联网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构建行政检察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制度。围绕司法办案发现的网络执法、行政监管突出问题,积极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持续推进“六号检察建议”落实,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健全网络治理体系。

(十一)积极稳妥开展涉案互联网企业合规工作。积极探索在网络数字领域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动涉案互联网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合规建设,通过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弥补监督管理漏洞,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有效预防网络违法犯罪。探索以事后合规整改促进企业事前合规建设,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推动网络监管部门、第三方组织、互联网企业研究制定数据合规规范指引,推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十二)建立上下一体、内部协同的监督办案模式。针对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涉众型、链条化等特征,探索网络犯罪重点罪名的集中统一办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统筹指挥,建立案卷远程调阅、证据远程调取、诉讼当事人远程讯(询)问等制度。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推动在网络治理领域各检察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人员协作、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形成对网络空间的保护合力。

(十三)以大数据赋能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深入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统筹网络检察和数字检察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推进法律监督全面深化,促进网络诉源治理,加强检务科学管理。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指导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分中心建设,强化对检察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分析、系统利用。持续推动政法跨部门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执法司法数据共享、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深化对涉网络类案监督,加强办案数据集成分析,加大对监督模型设计研发,加大对各业务条线重点监督类案培育指导,实现个案办理式监督与类案治理式监督并重,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四、积极参与网络立法,促进网络法律体系建设

(十四)积极参与网络立法制定修订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制定修订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供司法实践样本,提出立法意见建议。积极适应网络违法犯罪迭代升级、网络行为多元发展的形势,围绕网络立法重点领域,注重通过类案监督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网络法律制度和司法规则的创新和生成。

(十五)加快制定修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符合打击治理网络犯罪规律特点的追诉标准、证据调取规范、证据审查要求和证明规则、涉案资产处置办法等。研究制定网络治理领域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意见,完善相关案件管辖、起诉标准、举证责任、诉讼请求、诉讼监督等程序规定。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和刑事处罚标准的研究,推进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积极推动制定完善涉互联网民商事案件司法规则,依法规范网络民事主体和网络民事行为。细化完善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更好地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进完善网络仲裁、网络公证活动的制度办法,探索规范检察监督的路径和方法。

(十六)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谈判,提出和阐释我国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理念和做法。利用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等平台,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签订多边、双边协议,强化打击网络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协助,推动网络安全跨境执法司法合作不断深化。加强对网络治理涉外领域立法和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的研究,组织翻译相关域外材料,加大培训交流。

五、加强网络法治研究,推进网络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网能力水平

(十七)加强网络法治研究,促进检产学研相结合。适应网络法治研究交叉性、综合性、前沿性特点,加强检校合作,探索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网络法治研究基地,通过研究人才、资料、平台的共享互通,加强对网络法治重大、前沿问题的研究,加强检察机关网络法治人才的培养锻炼。注重加强与网络科技企业的交流合作,了解互联网前沿发展态势,研商网络治理的对策路径。加强网络法治智库建设,聚焦重大网络法治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加强类案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网络数字领域社会治理专项调研报告。

(十八)大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网络法治特殊人才引进机制,加大涉外网络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加大财政、科技、信息等投入保障,整合配强工作力量。优化充实全国网络检察人才库,加强检察办案和检察技术人才内部交流协作,加强与网络执法部门的互派交流挂职,提升办案能力和合力。推动建立技术调查官、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机制,针对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发挥技术辅助办案作用。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检察机关成立网络检察办案基地,依托基地建设,加强跨区域网络案件指挥协调、网络法治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六、加强网络法治宣传,加大对外传播力度,推动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十九)持续深入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网络宣传。把深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网络法治宣传的首要任务,把检察网络平台作为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的重要阵地。深入解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的精髓要义,展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的突出成就,讲好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的网络检察好故事,引领网络舆论,形成良好氛围,在网络宣传上展现法治新面貌、检察新作为,推动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

(二十)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结合检察办案,宣传解读宪法、民法典和重要互联网法律法规。加强以案释法,聚焦易受害群体、案件高发行业和重点地区,定期发布网络检察白皮书、通报检察办案情况、制发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结合检察听证同步开展普法工作,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深入推动网络普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将青少年网络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加强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分众化、差异化、精准化网络普法宣传,打造检察网络普法品牌,持续巩固壮大检察网络主流舆论,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法治共识。

(二十一)加大对外网络法治传播力度。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国际交流,以国际交流合作为契机,深入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主张,大力宣传中国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依法治网的生动实践,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九、严肃责任落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律师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通报或移送相关线索。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十、强化沟通协调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能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律同堂培训。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检律互动亲清有度,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 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据了解,《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为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后制定了《意见》。

《意见》指出,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遵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全面调查取证,注重对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强调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地只看结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比如,与《意见》同步下发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石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也不能“不诉了之”,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非刑罚责任的,要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注重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保证了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但在执法司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促进矛盾化解、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了办案质效。《意见》从司法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总结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力求解决目前办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2年12月22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二、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四)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加强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五)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运用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

(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检察、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同一鉴定事项存在两份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分歧点进行重点审查分析,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十二)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十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十五)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宣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宣布,并邀请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依据、理由等释法说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和教育。

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十七)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八)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十九)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二十)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一)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办理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剖析案发原因,促进犯罪预防,同时要注意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十二)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其他拟作不起诉的,也要坚持“应听尽听”。

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加强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把加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抓实抓好。

二、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充分履职,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依法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加大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监督的具体情形。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2022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强化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聚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形,依法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民事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五)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六)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综合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综合运用调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制度和程序,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把抓前端、治未病融入检察履职;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配合,充分发挥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注重收集总结,及时报告情况。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收集和总结检察工作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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