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3/8/2 17:21:15】 【浏览次数:153 次】

 

司法部发布《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全国执业律师超65万人

近日,司法部发布《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3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5.6万多人。

对比2021年统计数据,2022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比上一年度新增7.68万,涨幅超13%。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区、市)有23个;超过3万人的省(市)有8个,分别是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四川、河南,河南首次进入“3万+”序列。全国律师事务所新增2100多家;律师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500家,增幅超20%。

统计数据显示,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进一步加强。截至2022年底,律师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共12017人,其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4219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7067人,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731人。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智慧和力量。(来源:司法部

“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重要司法文件,对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解释》的制定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社会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要求“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司法文件,发布依法重判包括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培训,推动构建惩治、预防相关犯罪的联动机制试点,指导各地法院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明确。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对这些新修订条款如何具体适用,也需要明确。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法律、儿童医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同志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二、《解释》的起草原则

在起草《解释》时,我们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解释》坚持严字当头,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手段恶劣,刑法规定相对概括。《解释》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三是坚持特殊、优先保护。《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

三是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五是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是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以上就是《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起草过程中,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程指导,得到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中央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得到相关领域专家的支持帮助,也得到新闻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关注。借此机会,表示衷心感谢。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4日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公安机关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熊丰、翟翔) 公安部19日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机关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倒查机制。

“聚焦执法公正,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贯穿于执法活动全流程。”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张明说,聚焦法治公安建设目标,全面强化全警法治思维,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不懈推动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明介绍,公安机关着力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健全受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涉案财物管理等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法制员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质量管控,深化实施“阳光警务”,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实现全链条、闭环式、可追溯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张明介绍,公安机关着力优化执法服务保障,截至目前,全国共建成3053个执法办案中心投入使用,190万名在职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6万名在职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强化政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深入开展“昆仑”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2022年以来,公安部先后挂牌督办130余起重大案件,全国共侦办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100余起,有力维护了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工作中,公安机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目标任务,紧盯污染大气、水体、土壤犯罪活动和环境领域弄虚作假犯罪,持续发起凌厉攻势,成功侦破湖南醴陵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江苏泰兴陈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农田案等一批重特大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建立健全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重点地区公安机关警务合作机制,协同开展黄河流域省际、边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打击行动,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着力深化行刑衔接和司法协作,会同生态环境、检察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坚持以打促建、以打促治,有效提升部门共治效能。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实现执法打击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持续推进“昆仑2023”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全面深化部门执法合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公安力量。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xsjsxgca@163.com;

二、信件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邮编:100745;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邮编:100726。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惩治网暴文件反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

1.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5.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9.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11.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4.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以及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

15.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16.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四、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

17.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针对相关网暴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18.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19.做好法治宣传。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适时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20.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学习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增强法律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是治国理政的大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到国家重大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深入实地考察,走遍黄河上中下游九省区,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黄河保护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擘画了壮美蓝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战略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流域保护法,是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标志性立法,是“1+N+4”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河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多次召开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推动签署《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先后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及典型案例。沿黄九省区法院加强司法协作,助推环境问题整治,促进生态保护修复,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3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吕梁召开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沿黄九省区法院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对会议提出工作要求,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形成《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作为此次会议重要成果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意见》,旨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立法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为保障黄河安澜、服务民族复兴再立新功。

二、《意见》的起草思路和特点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紧扣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遵循流域司法保护规律和特点,明确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裁判思路以及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黄河保护法从立项到通过颁布,是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指导、推动下进行的。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不仅为做好黄河保护立法工作,也为做好黄河保护司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意见》明确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贯穿到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二是注重调查研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中关于调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的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要求黄河流域九省区法院提出辖区内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存在的实实在在的问题,找准新时代新征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切入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亲自带队开展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项调研,实地了解黄河司法保护情况,总结梳理流域区域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意见》中对这些问题均进行了回应。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据此,《意见》结合今年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安排,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审判能力水平现代化、环境司法功能多元化、流域司法协作常效化等五个方面,作为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着力点。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18个条文,全文分为四个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化三个方面重要认识、贯彻四项法律原则、落实六项法律制度、加强五个司法工作着力点。

第一部分紧扣立法目的,要求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意见》第1条至第3条分别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最严法治三个方面,阐释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对黄河长久安澜美好向往、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部分贯彻立法原则,要求准确把握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主要方面。《意见》第4条至第7条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角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立法特殊性和侧重点,结合流域司法保护特色,紧紧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等重大关系问题,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生产用水,服务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瞄准各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中的不同定位,结合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找准司法保护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四是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深化对流域司法的规律性认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角度出发,强化黄河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

第三部分落实法律制度,要求突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审判职能作用。《意见》第8条至第13条分别对应黄河保护法第三章至第八章内容,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黄河流域需要高度重视的六方面重大问题和五大目标任务,明确黄河司法保护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一是丰富修复举措,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着力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创新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努力实现“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二是促进绿色用水,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助力流域水资源配置优化,整治不合理用水行为,服务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是注重综合防治,保障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生产建设活动,服务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保障黄河行洪安全。四是严格落实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各类污染尤其是水污染的惩治力度,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切实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五是支持创新驱动,服务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保护产权,服务乡村振兴,促进企业合规绿色转型。六是加强文化保护,助力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全链条打击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革命文物遗迹,促进黄河文化创造性发展。

第四部分强化体制机制,要求全面提升黄河流域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水平。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意见》第14条至第18条据此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切实运用法治手段守护好母亲河。一是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以黄河保护法施行为契机,立足流域保护特点和治理需要,不断完善审判体制机制,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整体系统保护。二是着力推进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细化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强化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培树机制,以信息化助推专业化建设,促进审判职能、人员、理念的实质融合。三是着力推进审判能力水平现代化。健全完善契合环境资源审判实际的绩效考核和培训交流机制,打造纪律作风过硬、适应审判职能“三合一”需要、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队伍,全面提高流域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四是着力推进环境司法功能多元化。坚持能动司法,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深化环境司法国际合作,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五是着力推进流域司法协作常效化。打造畅通高效的内外协同机制,积极开展行政与司法协同合作,促进各类协作机制落地落实,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不断提升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推动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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