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注册商标撤销案
池州市某公司系购买某工厂全部资产组建而成,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2004年6月,该公司收到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一份民事诉状和其它应诉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诉称:2003年,国家商标局根据他的申请,为他核准注册某名称商标(下称“X”商标),并颁发商标权证书。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广为宣传、推销该商标产品。原告以此为由要求作为被告的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赔偿损失20余万元,并承担有关费用。另外,原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严厉查处,工商部门启动了行政查处程序。
某公司反映,原告诉称的情况基本属实,其产品确实使用了原告注册的商标,并在市场上大量宣传和销售。对照法律规定,案件似乎败局已定,某公司面临行政处罚、巨额赔偿和停止销售产品并更换品牌的严峻局面。
我所姚卓闻律师接受了某公司的委托。经仔细审阅有关资料发现,某公司的前身即某工厂在原告申请注册“X”商标之前即已开始使用该商标,但一直没有注册,该品牌商品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根据这一事实,律师认为,原告存在恶意抢先注册他人知名商标行为,原告因此注册的商标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这一思路,姚卓闻律师代理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代理过程中,律师精心准备,整理了大量有力的材料递送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经过努力,2005年8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标争议裁定书,采纳申请人的意见,认定:1、申请人某公司作为“X”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2、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第41第2款及第43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注册的“X”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裁定书送达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注册商标撤销的结果是该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不复存在,“X”商标的撤销,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向工商部门的举报均不能成立。至此,本起商标权争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某公司避免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