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9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公布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这部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发挥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案例,对过去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经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解释》。
据悉,制定出台《解释》,一是依法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需要。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地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极易引发恐慌情绪,造成踩踏事故等严重后果。相关单位或者公民个人为排除虚假恐怖信息引发的险情或者造成的实际危害,往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维护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手段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危害十分严重。《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2、中央政法四部门出台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0月2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政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水平。
意见总共34条,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等,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48条,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积极有效追收债务人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今年10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分为十个章节共112条规定,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也作出了规定。
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决定》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商标异议制度的重大修改;2.加强对在先使用人的保护;3.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4.规定商标行政程序审查时限;5.禁止对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集中明确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和机构;6.严格规范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7.商标申请方面的修改等。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三个特点,一是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为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信息将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将被曝光。
据悉,这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地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还将把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遭遇瓶颈。
《规定》同时规定了救济程序,明确指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关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规定》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