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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7/4/26 16:22:19】 【浏览次数:1824 次】
    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申请资格条件的限制。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重申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附送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综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否则,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二、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应分别处理。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甄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基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下简称“三特殊需要”)。对没有表明“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可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其合理说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具体事由必要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撤回申请;补正后仍未表明“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与其“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采用书面形式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7、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9、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10、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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