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之辩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7/6/7 10:27:32】 【浏览次数:1594 次】
维权之辩
2015年6月7日上午,王志像往常一样在工地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中午,工友张青下班后未见王志,于是就向工地负责人老李进行了反映。老李马上安排人去找,结果在王志施工的工地,发现王志一动不动地倒在施工大楼10层的地上,似乎没有了气息。老李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110报了警。经120急救医生确认,王志已经死亡多时。同时,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验,认定王志系高空坠落死亡,排除他杀。

  噩耗传到远在200多公里的王志家中,王志父母及妻儿悲痛万分,急忙来到司法所求助。当天下午,司法所汪所长立即与死者的亲属赶往打工地处理善后事宜。从7日开始,围绕王志是否因工死亡以及按何标准赔偿,当事双方多次协商均无进展。直到11日深夜,王志所在的建筑工地项目部仍然灯火通明,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还在进行……

  “7号那天是高考,市政府已发文件要求各公司停止一切施工,王志怎么会死在施工工地上呢?会不会是自杀?”公司方就王志死因提出质疑。

  “事发当天虽是高考期间,但工地负责人老李考虑拆除电梯防护没有噪音,于是安排张青和死者王志到工地上拆除电梯防护,以至于发生了意外。由于公司未对施工人员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最终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并不能因属高考期间不能施工而否定王志没有去工地施工。”汪所早有准备,拿出了120关于王志的死亡证明书及张青的调查笔录,证实王志于6月7日上午在工地上确因高处坠落,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后导致死亡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王志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因工作原因而死亡,属于工伤。另外你公司如果认为王志是自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

  紧接着公司方又抛出一个问题,“即使在公司施工过程中死亡,王志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应按雇佣损害进行赔偿,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你公司是知名企业,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并且在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也有营业执照,用工主体适格。”汪所拿出了王志上下班考勤簿、领取收入证明材料、工作证,毫不退让。“你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志接受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有公司发的‘工作证’、有工资支付记录等,故王志与你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不属于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王志今年58岁,即使认定为工伤,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精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工伤总额的60%进行计赔。”公司方又提出。

“你这是误读了《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本案为工伤死亡案件,是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不是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直至凌晨2点,公司方终于妥协,与王志亲属方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受害方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点评;受害方亲属在司法所的帮助下,最终成功的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本案索赔成功的关键是受害方取得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了王志与公司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因公发生事故的事实。在此,笔者提醒外出务工朋友,在外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保留与用工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领取收入证明材料以及考勤记录和工友的证言等。同时,要保留好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及造成损害结果等关键证据材料,这是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事实依据。(摘自池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