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惹纠纷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7/10/31 15:26:24】 【浏览次数:1837 次】
    17年前,继父获得购买房改房的资格,却苦于没有积蓄,由继女出钱将房子买下;如今,眼看自己的房产权利遭到无视,继女只得和继父对簿公堂。
继父无积蓄,继女出钱购房。
1997年,相关房改政策允许包括继父葛某在内的离退休干部购买自己所居住的公有房屋。当时葛某没有什么积蓄,就和已经出嫁的继女葛玉协商,约定由继女出资,以他的名义买下该公有住房。当时,3万余元的购房款对继女来说也是一笔很大的数字。但她考虑到老父亲的意愿,同时也希望给父母一个安稳的居住环境,所以她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积蓄,还向其他人借了一部分款项,一齐交给了继父葛某,将房屋产权买下。
继女出了所有的钱,却不能登记为产权人,于是继父葛某向她出具了一纸《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说明》,内称:“1997年……对离退休干部现住房屋按优惠价格出售。由于我无钱购买,故同意女儿葛玉以我的名义于1998年4月按规定价格叁万零陆佰叁拾玖元购得(注:30639元中我借给其壹仟元)。1.此房的房权理应属于女儿葛玉所有;2.此房以我的名义购买,故我与其母李淑珍有权居住至终身;3.其兄借住一间,理应付房租,租金多少,可由双方协商而定。一九九八年九月。葛某亲笔”。
之后,葛某老两口一直安心地居住在该房内。2006年2月,葛玉的继去世。出于对继父的信任,始终没有要求过办理此房的更名过户手续。
然而,继女发现继父的遗嘱中,并没有写明自己继承房产的权利。葛玉同继父进行了沟通。不料继父葛某气呼呼地说,这房子本来就是他自己的,与葛玉无关。因为当初买下这套房子是由于他具有购房资格,享受了优惠的价格。否则,依照葛玉出资的3万元,怎么可能买下近百平方米的房产?
在协商无果后,葛玉将其继父葛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继女享有60%产权。
(来源:故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