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疑他人嘲笑自己 买刀将其捅伤被判刑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8/1/10 15:58:49】 【浏览次数:1821 次】
 
    把酒言欢,本是很惬意的事情,但酒后,被告人王某却认为姚某等人故意劝其喝酒并对其进行嘲笑,遂买来水果刀将姚某捅伤,该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经济损失8万元。该判决于10月31日生效。
 
  据悉,2017年6月25日2时许,被害人姚某与其朋友小王、侯某三人在某立交桥下面的草坪上喝酒聊天,期间结识了被告人王某,并邀请一起喝酒聊天。后来,王某因酒后认为姚某等人故意劝其喝酒并对其进行嘲笑的缘故,遂骑电瓶车到一家超市内购买了一把长约20公分的单刃水果刀,后返回到立交桥下找到姚某、小王、侯某三人,并持刀朝被害人姚某的腹部、胸部、手臂等处连续捅刺数刀,致姚某的肝部、胃部、胸腔等多处受伤。7月6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某被他人持刀捅伤致肝破裂、腹腔积血、胃非全层破裂、胸壁穿透创、肢体两处以上口长度累计15.0㎝以上、右上肢刺创深达肌层,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诉称:被告人王某的伤害行为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请法庭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提出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