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品文、刘海涛等九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在常熟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4年7月起,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组织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为首,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放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为非法获利长期实施蹲守、拦截被害人、在被害人家门口喷漆、小区内拉横幅等“软暴力”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常熟市部分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品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的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海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的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龚品文、刘海涛等人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龚品文、刘海涛等人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是本次专项斗争的重点之一。“软暴力”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本案中被告人所采用的跟踪滋扰、纠缠挑衅、侮辱诽谤、贴报喷字等手段。由于“软暴力”行为的特殊性,面对“软暴力”行为引发的纠纷,以往大多通过民事调解途径解决。而如今“软暴力”的方式、手段日趋多样,行为后果也日趋严重,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心理恐慌和精神压制已丝毫不逊于传统暴力手段。从本案来看,单纯实施“软暴力”就在常熟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案最终对被告人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对于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乱象,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总体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平安江苏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摘自《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与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共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优衣库公司)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迅销公司)共同经营“优衣库”品牌,在中国各地设有专营店。2012年11月3日,株式会社迅销向商标局申请G1133303号商标领土延伸。优衣库公司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系列服装上有使用标识。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依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和不同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唯公司和指南针公司分别持有注册商标共计2600余个,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呼叫或者视觉上高度近似。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让网上公开出售涉案商标,并向迅销公司提出诉争商标转让费8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优衣库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优衣库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优衣库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查明,迅销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经商标无效程序、法院一审、二审,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有目标有预谋利用司法程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本案对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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