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1/3/3 17:10:46】 【浏览次数:5196 次】

新法解读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11月5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

  《意见》全文共28条,在原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10条规定,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意见》明确了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同时明确了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并进一步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等内容。《意见》还进一步规范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进一步强化量刑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意见》还就量刑建议的审查、采纳与调整以及量刑说理性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对量刑建议的审查,确保量刑公正。其中,《意见》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解读

近期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作了规定。

一是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是购买内容。这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提供的带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等。第二类是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三是购买活动实施。《意见》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是指导监督。《意见》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计划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解读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方面主要亮点有如下内容:

  一是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经调研后,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二是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全面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四是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为此,《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问题,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为10个部分,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个路径与方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条具体措施。

  《意见》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融入到人民法院审判整体工作之中,从完善规范依据、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到指导审判组织,再到加强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最后到类案检索、科技辅助、人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清晰的导向和路径。

  《意见》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重要作用,强调要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时,《意见》还对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辖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意见》强调各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形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机制体系。《意见》要求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基础作用,发挥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职责;要求院庭长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加强审判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专业法官会议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

  《意见》分别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以及院庭长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就是为了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各自的制度功效,要求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审判管理的重点,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充分发挥二审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作用,发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作用。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信息化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为审判人员办案、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提供决策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等平台,提高法官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类案检索和案例研究的能力,加大对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

  

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解读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以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意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各级法院注重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配合衔接,全面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举证妨碍制度在被诉侵权产品所涉侵权事实查明中的适用,从高法定赔偿以及依法从重刑事处罚的情况等。

  《意见》规定,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既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又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及时审查;对于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等,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除特殊情况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应当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和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集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的救济措施,在强调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的同时,对于侵权获利和律师费用的确定等方面提供了举证指导,有助于权利人依法高效维权,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在:
  一是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二是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体系。本着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鉴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卑劣,社会危害性大,规定对此类行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获取行为,在入罪门槛上应有所区别,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三是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如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才能依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而不应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扩大适用于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五部门出台新规强化值班律师法律援助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强化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此次出台的办法着眼于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对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细化。办法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的职责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等;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

  办法对值班律师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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