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大厄 妙手回春 证法理 张扬正义——黄山岭铅锌矿依法千里追讨140万元巨款纪实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4/15 9:45:55】 【浏览次数:22388 次】

说起讨债,大多数人都会不禁皱上眉头,连声称难,而通过法律程序从破产企业挽回损失就更难于上青天。20004月至20019月,天贵律师事务所成功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远隔千里的沈阳为企业依法追回了140万元的损失,创出了一个让人交口称赞、维护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
   
运筹帷幄   绝地谋良策 
   
国家特大企业沈阳冶炼厂1936年建厂,为国内有色冶炼业鼻祖。20003月该厂因严重污染被中央电视台曝光,企业步入严重信誉危机。 
   
我市黄山岭铅锌矿与该厂有多年业务合作,感情一直融洽。当时,该矿有一批铅精砂675吨(含AuAg)在沈冶代炼加工。得此消息,黄山岭矿的领导十分震惊,如坐针毡,该消息在全国扩散后,沈冶的生产经营必然会面临绝境,从而极有可能导致675吨代炼铅精砂石沉大海。唇亡齿寒,这种风险将不可避免波及到黄山岭铅锌矿,导致企业步入严重的财务危机,无法支付银行贷款,失去企业信誉,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职工下岗,危及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欲解此厄,须镇定有道。该矿领导即刻决定启动法律程序,求询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依照咨询方案,该矿即派人至沈冶联系,提出要回铅精砂。沈冶答复却是:企业正在寻求支持,力争复产,所有物质不得拉出,以防引起内乱。

时间一天天的过去,黄山岭矿领导度过了一个个不眠之夜。在沈冶生死难卜复杂形势下,为防止沈冶可能破产后钱物两空,该矿果断决策,决定依法起诉,追讨铅精砂。就在律师准备起诉材料之际,翻开黄山岭矿与沈冶所签合同发现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由沈阳仲裁委员会解决。此时,沈阳市政府已就沈冶破产事宜召开过会议,并拟定一份会议纪要。纪要要求,市直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到沈冶厂进行催讨钱款和欠税、查封帐号、执行判决等。在这种情况下,若按合同北上沈阳去要求仲裁合同纠纷无疑是钱花了而事不会办成。 
   
沈冶破产在即,怎么办? 
   
眼看此批代炼加工物质将随沈冶命运一去不复返,该矿领导饱受煎熬。正在这两难之际,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中梓凭着对法理的精深理解和对案情深入解析,认为,黄山岭矿作为物权人要求运回铅精矿完全是正当要求,依法起诉只要判决公正,官司一定会赢。现在关键是双方约定管辖权在沈阳,而沈阳方面依照地方有关规定很难积极协助追讨。黄律师在案情调查中发现,这675吨铅精砂还涉及到另一个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营业部。原来因代炼铅精砂周期长,为解决流动资金困难,黄山岭矿曾以这675吨铅精砂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一旦此代炼铅精砂出现风险,必然给黄山岭矿和池州工行营业部带来风险。工行池州营业部为化解风险在池州起诉黄山岭矿讨款,则涉及铅精砂管辖权理所当然移至池州。这一思路的转变,从而使依法追款或要回铅精砂之事成功突破了管辖权的地域限制,使事情的发展于山重水复疑无路之际,突破柳暗花明。发现问题的症结后,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就随之而出现。
   
抢抓时间    奋力占先机 
   
方案确定后,行动需迅速,为确保此事能顺利进行,200045日,池州营业部发函致沈冶,核实抵押物状态,2000420日,沈冶回函确认抵押物安然无损。 
    2000
4月底,工行池州营业部以借款合同纠纷之由向池州中级人民法院具状起诉池州黄山岭矿、沈阳冶炼厂,池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存放在沈冶的675吨铅精砂抵押物。 
    2000
59日,池州中院法官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三位律师黄中梓、柯中海、黄世峰一起赶致沈阳。57日,池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存放在沈冶的675吨铅精砂抵押物。 
    2000
59日,通过黄中梓等同志对沈冶前景的详尽分析和准确判断以及精细工作,经池州中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确认,解除原代炼合同,工行营业部同意黄山岭矿继续用存放于沈冶 676吨铅精砂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沈冶厂确保该抵押物的安全,并限期归还。 
   
就在工行池州营业部诉讼的同时,先后有多家沈冶债权人均在沈冶争取有利的财物管辖和诉讼保全,而正是由于行动迅速,抢抓先机,池州中院查封了代炼加工抵押物,现场固定了物权,使得工行池州营业部成为唯一一家兼有合法查封、合法抵押、合法调解确认物权的单位。
   
锲而不舍    大功终告成
    2000
521日。黄中梓又随同池州中院工作人员赶至沈阳强制执行。因沈冶数千职工和债权人围堵工厂,导致该铅精砂无法强行拉回。
    2000
524日沈冶人和沈冶债权人最不愿看到的事情发生了,沈阳中院当日发布了沈阳冶炼厂破产立案公告。此消息发布后,大批职工绝望哭泣,一批批债权人衰叹神伤,有的人甚至失去理智。黄山岭矿领导寝食不安。
    8
8日,沈冶正式破产。
   
值得庆幸的是,黄山岭矿用于抵押贷款的675吨铅精砂由于在破产前就履行了查封和调解结案手续,作为存放物在破产过程中仍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根据国家《破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清算组应归还破产企业内的他人财产。而就在黄山岭矿职工望眼欲穿之际,可该矿铅精砂仍无音讯。 
    8
21日,黄中梓律师和池州中院执行庭工作人员一起再赴沈阳。池州中院依法裁定沈冶破产清算组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可清算组工作人员以工作繁忙为借口,多次拒绝接待池州法官。各处门卫既不给通报,也不允许执行人员进楼。一次法官们被堵在门外,让太阳晒了近三个小时。清算组的推诿、阻挠,使得执行工作陷入窘境。为确保存放在沈冶的铅精砂取回权的安全,黄中梓律师陪同法官研究法理条文,经慎密思考和仔细论证,池州中院采纳黄中梓律师的建议,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冻结沈冶清算组银行帐号。通过向工行铁西支行发协助查询、冻结通知书、依法冻结了沈冶清算组流动资金150万元,并函告了清算组,返还铅精砂后,再予以解冻。
   
时间又过去了三个月,沈冶破产清算工作已近尾声,清算组仍未来通知让取回铅精砂。黄山岭矿领导承受着巨大精神压力。铅精砂不能足额返还将导致银行抵押权无法实现,不仅使国有资产流失,还会使企业正常经营无法进行。12月下旬黄中梓律师第四次陪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赶往冰天雪地的沈阳。沈冶清算组仍不履行其返还义务,并将池州已查封的铅精砂的封条和公告撕毁,擅自处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法律尊严被践踏。为实现池州工行营业部抵押权,维护法律严肃性,池州中院及时扣划了清算组银行已冻结帐户上的140万元,以抵偿代炼的铅精砂损失。
   
钱被划出后,清算组大为不满。清算组隐瞒了自己撕封并擅自处理查封抵押物的事实真相,以虚假信息误导辽宁省领导、省高院,开脱自己违法抗法责任。并通过辽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传达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的报告,想要回被划的140万元执行款。 
   
好不容易到手的钱,一下子悬到了空中。为使池州人的合法财产得到应有法律保护,池州中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陈述案情,说明缘由,作为代理律师黄中梓认真撰写了案情分析,多次往返合肥,并上北京陈述真相,辩明法理。在池州人锲而不舍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明察事非,20019月,发出专函,对池州中院执行工作给予了肯定,认定已执行的140万元人民币应作为赔偿款。 
   
至此在池州中院和天贵律师事务所辛勤努力下使得池州人的价值140万元的债权在债务人超产之际被成功追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此案涉时长达17个月,横跨南北两地,涉及人员多,其艰难曲折可想而知,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而水落石出。此案也成为我市成立以来首例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它的圆满解决,既显示了池州法律界坚决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心,也充分展示了池州法律界人士敢于当法律卫士的高超法律水平和技能。办案过程中,黄中梓律师母亲、岳父先后患重病,住院进行手术,他克服困难,四上沈阳三上北京,参与案件始终,显示了恪守职守,忠人之事的好品质,其敬业精神不仅激起人们对律师界的敬意,也坚定了人们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