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摘编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5/3/3 13:24:09】 【浏览次数:8942 次】

              

    1、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首度修改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有民告官法之称的行政诉讼法完成24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行诉法力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法院可跨区域管辖,立案应当登记,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还增加了调解制度,完善了审判监督制度,经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作为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本期律师活页专门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详见特别关注栏目。
 
    2、“两高”发布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
 
  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公布了四起生产销售假劣药典型案例。《解释》共有十七条,主要明确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生产”的含义以及“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并对共犯、罚金刑、单位犯罪、假药劣药的认定等做了规定。
 
  据介绍,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属于《解释》规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这类情形还包括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以及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等。《解释》还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等属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致人重度残疾的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发布会透露,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生产销售假劣药案件1217件1569人,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860件,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
 
    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这是《复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复查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共70条,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明确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修改后《复查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如降低申诉门槛,对申诉条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便利当事人申诉,对申诉材料要求作了明确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决定中止(终止)办理的案件应通知申诉人等。此次修改还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健全了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如调整原《复查规定》中对任务的表述顺序,将“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放在“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之前,彰显了坚决纠正司法不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承办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复查终结的案件坚持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以保证申诉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李克强2014年12月22日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5、最高法院等四部门出台《意见》处理监护侵害
 
    12月2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四部门共同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意见》共44条,共分为“一般规定”、“报告和处置”、“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五个部分。该《意见》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均属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意见》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出警处置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关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以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接收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并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但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经确认其身份和相关单位同意后,亦可临时照料。《意见》明确,可以在诉讼前为受侵害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威胁、跟踪、骚扰、接触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或者责令被申请人迁出未成年人住所。《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其他监护人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等危险状态;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因吸毒、赌博或者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他人监护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拒不改正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公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航道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航道法共分7章48条,分别为: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律明确,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法律明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法律规定,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法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法律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对在航道内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法律同时明确,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法。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
 
    7、最高检出台新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依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调取。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检察机关不予调取,同时向律师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决定调取,侦查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检察机关要在三日以内告知律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有需要的,要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检察机关要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检察机关不许可要书面说明理由。四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规定》指出,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五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在侦查期间,律师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告知。六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对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参加检察机关案件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允许。《规定》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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