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6/10/13 11:01:50】 【浏览次数:9775 次】
《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解读
 
    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有利于立法、司法队伍结构优化,也有利于畅通法律职业间的互换,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继开展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尝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些选拔是零星开展的,标准和程序不尽统一。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办法》着眼于建立从优秀律师和法律专家中选拔立法、司法人员的常态化机制,明确了标准、完善了程序、细化了措施。《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法治专门队伍系统性结构优化调整,进一步畅通法律职业互换的渠道,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建设和发展,同时还将为律师行业和法学教研领域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树立标杆,引导律师行业和法学教研工作健康发展。
 
    《办法》对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条件作了明确要求。
为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的目的,必须为公开选拔设立适当的“高门槛”,以确保能够将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出来。因此,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这是合格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二是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坚定,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优良。三是办案能力或研究能力强。律师应当具有独立办案能力,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法学专家能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有优秀的研究成果。四是有相当的从业资历。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法学专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五年以上,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上述从业资历年限,考虑了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逐级遴选制度相匹配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七种情形。其中,除五种违法违纪情形和兜底条款外,还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中办国办要求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设法律顾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意见共36条,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均需履行6项职责。前者的职责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等。后者的职责包括: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等。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为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作用,意见对国有企业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意见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为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意见提出,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
 
《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部署。《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必须要坚持的5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是坚持执业为民,四是坚持依法执业,五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依法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依法向工商、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二是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完善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诉讼服务中心、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三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关司法机关要加强监督,依法启动相应程序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四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五是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推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六是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明确对假冒律师执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对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提出了5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惩戒办法,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二是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完善处罚种类。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定期发布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的公告。三是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五是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征求意见的工作机制。建立有关机关根据律师在办案中的执业表现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处理建议的工作制度。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解读
 
    6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6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见》)。
    《意见》指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意见》提出,要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意见》提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意见》强调,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包括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归集共享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解读
 
    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

    就《意见》亮点,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教授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秘书长柴强博士等专家进行了解读。
 
    一、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刘洪玉认为。

      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不少欧美国家居民家庭租房的比例超过30%,美国约有1/3的居民家庭租房住,德国居民家庭租房比例超过50%。解决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需要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市场协同发展。“但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充分,城市居民家庭租房比例总体上不高,部分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没有很好地得到满足。因此,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柴强说。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收入不高,购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质量。”刘洪玉指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城镇居民家庭更自由地进行租买选择,可以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意见》明确了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一揽子扶持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力度很大,这被认为是文件的突出亮点。

    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有:一是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二是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三是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四是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同时,还要求各地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
 
    三、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目前,承租人有时会遇到住房租赁期限短、常搬家,房东或中介机构随意上调租金、无理克扣押金,享受不到基本公共服务等问题。“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就要加大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稳定租赁关系。”刘洪玉说。
 
     《意见》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四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出租人的义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住房和室内设施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多渠道提供符合需求的房源。通过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等方式,提供更多居住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租金价格稳定、能长期租用的房源。三是保障承租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对于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包括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具有稳定居所的证明,承租人可申领居住证,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卫生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四是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房屋租赁服务,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欺诈行为。

      四、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

     信用管理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意见》对此专门做出了规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解读
 
    5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意见》指出,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问题导向、创新模式的原则,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意见》强调,要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
 
    《意见》确定了首批共28个双创示范基地,包括北京市海淀区等17个区域示范基地、清华大学等4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海尔集团公司等7个企业示范基地。
 
    《意见》明确,要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分类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提出了各类型示范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一是区域示范基地要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重点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双创政策措施,扩大创业投资来源,构建创业创新生态,加强双创文化建设。二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要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促进人才优势、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重点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三是企业示范基地要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重点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
 
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统一全国范围和各领域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
 
    分级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特点,即关联性,尽量保持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之间的平衡、关联和一致;规范性,充分吸收和借鉴现代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研究成果,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与规范性;科学性,客观评估残情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在肢体大关节以及手功能评价方面适当考虑其是否处于功能位的因素,有助于促进法医学界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进一步研究;实用性,尽可能采用量化指标,明确分度、分级和分期,难以用数字作出规定,也不能用分度、分级或者分期来界定的,则加以适当的限制性条件;先进性,摒弃了一些现行鉴定标准中与临床医学发展显然不相适应的分级、分期以及诊断、评价方法,有助于对被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临床医学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采用。
 
  为确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准确适用、严格执行分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分级具体条款进行权威解读,双方还将共同举办师资培训班,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APP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等义务。
 
    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用程序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少数应用程序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
 
    《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同时,《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法: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2016年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
 
    一、《意见》和《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改革文件得到落实,特别是《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拓展了纠纷解决渠道,就是要让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改革成果惠及群众。                               
    二、《意见》的特色及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三大目标:一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终实现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全面要求。一是内容涵盖全面。从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完善程序安排、加强工作保障四个方面,对各级人民法院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作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对接类型全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完善与综治组织的对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的对接,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组织参与纠纷解决,强调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三是各项制度总结全面。《意见》对特邀调解制度、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律师调解制度,以及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中的各类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使各类调解活动与诉讼的对接都有章可循。
 
    (三)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体现改革创新。第一,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第二,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第三,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要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办、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第四,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创新。要求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第五,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为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三、《规定》的特色及亮点  
 
    (一)《规定》填补了调解制度的空白。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二)《规定》规范了特邀调解程序。一是规范调解引导。法院要根据自愿调解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二是确定调解规则。特邀调解要依据规则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确定合适的调解方法。三是明确诉调对接程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三)《规定》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选择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二是调解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选择两名以上的调解员调解。三是赋予当事人自主的处分权。不仅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规定》还通过对调解员的禁止行为、后续角色冲突,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调解的自愿合法。四是确立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论是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还是根据调解结果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十大典型案例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实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出通知,就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与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
 
    在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在十大案例中,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选择同行业企业作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关键,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为重整方,加快推进重整进程,并解决了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问题。
 
    破产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积极作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适当方式指定适格管理人,并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科学技术等专门人才,提升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并于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解读
 
    6月14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规定》要求,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当场盘问、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六种情形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地方公安机关可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解读
 
    2016年5月19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本规定共7章36条,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工作,保障毒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顺利办理,公安部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2016年5月13日,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多,范围广,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要进行相应的评审论证、公布和备案。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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