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更好地平衡了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规定》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裁判文书不公开,但仅仅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例如同案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未成年人有关信息”后上网公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时的技术处理规则,一方面确保此项工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确保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严格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与原《规定》相比,明确要求隐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实姓名,不再隐去轻刑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同时对于隐名处理规则进行了统一;明确要求删去自然人和法人的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删去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删去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列举了裁判文书公开时必须保留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信息,以保障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要求切实得到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保留有关信息,除满足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需求外,对于约束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也有重要作用。
《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的相关问题,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通知》明确,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通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要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相应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其中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其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拍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等诸多特性,使得司法拍卖变得更公开、更高效、更便捷。目前,我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但作为一种新事物,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也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
此次出台的规定全文共三十八条,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解读
针对北京市高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7月12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这份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最高法在批复中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最高法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最高法还明确,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
《反家暴法》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解读
7月5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八种情况下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八种情形是: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救助细则》共7章40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救助细则》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检察院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原则。
《救助细则》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细则》规定,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检察院代为进行。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解读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从9月1日开始,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等20类事项今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公安部门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20类事项分别是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上有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证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分。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证明的五种情形
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的6种证明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5.户口簿、身份证等信息不一致的。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解读
《公告》要求公民有义务依法正确使用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并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告》还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使用公民身份证作出了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此外,还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解读
8月29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意见》从界定流转林权范围、把握林权流转原则、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严格林权流入方资格条件、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强化流转合同管理、加强林权流转用途监督等9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规范。
《意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林地林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意见》提出,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政府批准。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主动公示“林业生产经营改善计划”,以及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和流转合同履约等情况年度报告,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可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进行林权流转交易。各地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