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7/1/12 10:39:37】 【浏览次数:13950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解读
 
    9月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作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决策部署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
 
    《国防交通法》共9章、60条,对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国防交通规划、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贯彻国防要求、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提升战略投送能力,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支撑。
 
    法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品、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等。
 
    据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负责人介绍,《国防交通法》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着眼军民深度融合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与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相比,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机制、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内容,完善了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导、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等工作机制,明晰了经费保障、国防运输运价确定的原则,突出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规范。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解读
 
    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授权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意见对此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办法》还就信访工作的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解读
 
    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见》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意见》共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实际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规定。此外,《意见》还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联合惩戒工作涉及到的中央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单位就有40余家。
 
    (二)《意见》规定的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明确具体,极具实操性。为了增强《意见》的实操性,便于落实,《意见》专门规定了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一是要求各联合惩戒单位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在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社会信用建设部际联席会报告。三是要求各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三)《意见》将加强联合惩戒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有效融合。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加大联合惩戒措施的前提和基础,不能仅加大惩戒而忽视了合法权利的保障。《意见》将坚持合法性原则作为首要原则,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意见》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中,专节规定了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救济权;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要及时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解读。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
 
    《意见》还就人民检察院加强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法发〔2016〕22号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分一般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附则5部分30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今后办理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解读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强调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同时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21条具体举措。
 
    在解决制约审判效率的主要问题方面,意见主要提出四方面举措:
 
    ——完善送达程序。推行诉前地址确认制度、强调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推广电子送达、完善邮寄送达,解决制约审判效率提高的“送达难”问题。
 
    ——发挥庭前会议功能。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事项、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争议焦点,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
 
    ——改革庭审方式。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简单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庭审等新的庭审方式;探索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
 
    ——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简单案件可以使用简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意见还提出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机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机制,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完善二审案件衔接机制。进一步推动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发挥律师参与调解、促进案件公正高效解决等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此外,意见提出要实现智能化办案,创新开庭方式,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法律依据和效力来源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多数条款为实体性规范,少数条款为程序性规范。《解释》共二十二个条文,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二是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细分列举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错误执行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与责任划分原则。四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分别规定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引入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五是明确了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定所有权人以外的有关财产权益人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违法侵权,以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六是明确了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的衔接。确定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的衔接关系,列举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赔偿的五种例外情形。七是明确了“确赔合一”模式下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贯彻2010年国家赔偿法关于司法终局、国家赔偿程序“确赔合一”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解读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意见》围绕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
 
    《意见》提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明确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通知共八条,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坚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大原则,依法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矛盾。
 
  同时,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法交易。准确认定合同的效力,正确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
 
    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
 
    通知同时提出,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9月1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说,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七类违法行为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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