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贵悦读|深耕破产实务 共读求索破局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第十三至十六期破产专题线上读书会圆满举办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6/8/24 17:06:16】 【浏览次数:34 次】

天贵悦读|深耕破产实务 共读求索破局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第十三至十六期破产专题线上读书会圆满举办

                                 深耕破产实务 共读求索破局7月 28日/8月 18 日

以学促干砺本领,以法为器护公平。每周二晚七点,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线上读书会如约开讲。这束久久不熄的学习之光,正是律所深耕专业、精进业务的生动缩影。

7月28日至8月18日,第十三期至第十六期破产专题线上读书会顺利举办。全所同仁持续深耕破产领域前沿理论,力求将学习成效转化为专业动能,以过硬能力助力市场高质量发展。四期读书会分别聚焦"以房抵债""资产证券化""破产服务信托""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四大实务热点,干货满满,现择要回顾。

01 /第十三期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

主讲人:王磊 实习律师

实习律师王磊领读《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系统梳理了以物抵债协议从"实践性合同"到"诺成性合同"的裁判认知演变,结合《九民纪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等规范,按缔约时间对以房抵债协议进行类型化剖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协议,按让与担保规则处理,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完成所有权变更或预告登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协议,需厘清新债清偿与债的更改的边界,妥善处理管理人选择权、旧债诉讼时效中止等难点。分享同时明确:以房抵债类债权人不能主张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但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要件的,其物权期待权仍可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获得保护。

与谈环节,三位律师从不同维度展开实务碰撞。江路路律师将管理人处置路径归纳为六种情形,强调应精准把握登记状态与时间节点,分类施策——履行期满前按让与担保处理;期满后的已登记享有优先权(但受理前一年内办理的面临撤销风险);未登记的认定为普通债权;受理前六个月内完成交付的可撤销(抵债价格明显高于变价款的除外);六个月前转移所有权的不在撤销范围。

江浩月律师结合参办项目谈到,以房抵债协议并非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管理人无权依《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或继续履行。是否需要解除,须结合抵债价格、清偿情况等"分类处理、精准施策"。

方子贤律师补充强调,处理时需重点研判所抵债权的性质(工程款or普通债权)及房屋状态(商铺or住宅、是否交付装修等),并提出值得进一步研讨的问题:协议不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新债不予认定后的赔偿是否构成共益债务

02 /第十四期

《破产重整情形下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分析》

主讲人:江浩月律师

江浩月律师从法律与金融交叉视角,解读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优势:依托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风险隔离,以"资产信用"替代"主体信用",打通低成本融资渠道。文中提出的双层SPV架构模式及将融资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的构想,为烂尾楼盘续建、大型困境企业重生等复杂场景提供了可落地的实操方案。

与谈环节中,刘鸿冰律师肯定了"资产信用替代企业信用"的理论价值,强调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吸引外部投资的关键前提,同时指出"真实出售"认定标准、融资债务清偿顺位等制度衔接问题仍有待实践检验。结合正在办理的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他还提出了清算程序中融资的实务困惑,引发热烈讨论。

周浩平律师谈到,安徽地区破产信托应用相对滞后,管理人应抓住机遇加强学习。清算中引入信托有助资产处置,但面临法律衔接、利益协调、债权人信任等挑战,需审慎创新、稳步实践。

实习律师王磊坦言该议题理解难度较高,通俗概括其核心逻辑为"以未来现金流提前变现"。但他也直言实践中制约不少:目标资产须能产生稳定现金流且产权清晰,而多数重整企业的优质资产早已设定抵押;加之我国分业监管严格、发行许可存在不确定性,文中理想化模型与海航、中恒置业等真实案例之间仍有距离。他认为该理论虽逻辑自洽,但可行性有待更多案例检验。

03 /第十五期

《破产视域下服务信托的有效构建与实质运行》

主讲人:李磊律师

李磊律师19件典型案例为样本,从实践现状、工具价值、合规构建三个维度展开分享。截至2024年末,国内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规模已达2.4万亿元。信托制度凭借风险隔离效用,既可最大化盘活破产财产价值,也能帮助金融机构债权人完成不良资产出表。李磊律师重点剖析了信托资产权属真实移转、受益人大会议事决策机制、管理人监督职责衔接等核心要点,强调破产服务信托本质是债务清偿工具,须审慎运用,避免沦为"形式出清"手段。

与谈环节中,实习律师陈忠清提到,该工具效果取决于底层资产质量与企业经营价值,借助资产隔离实现"时间换空间",但当前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受益人大会表决规则不统一、缺少法定监督主体等问题有待完善。

殷明昇律师谈到,服务信托本质是偿债工具,解决的是"时间错配"问题,本身不创造价值,不能因有信托工具就放松对重整价值的实质审查。他提出"三不"原则:不为赶时髦而滥用、不以信托为由"甩包袱"、架构设计须避免决策僵局。针对信托期限长于重整监督期的矛盾,他建议探索将二者适当匹配。始终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审慎搭建、务实推进。

04 /第十六期

《重整计划执行变更规则检视》

主讲人:李敏律师

李敏律师围绕变更的正当性基础、变更事由、程序规范三大维度展开研讨。文章提出重整计划兼具契约属性,遇情事变更、投资人违约等障碍时,法律应预留合理调整空间。变更事由除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外,特定情形下投资人违约等主观事由亦可纳入考量。程序层面则重点厘清表决权主体范围、表决程序豁免边界及司法审查标准。分享着重强调:重整计划以严格执行为原则,变更仅为例外。

与谈环节中,江路路律师结合经办项目指出,除《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列举的客观情形外,投资人违约、原股东不配合等主观事由同样可能触发变更。判断正当性须立足重整制度目的——是否有助于债务人重生,兼顾社会利益。针对负责人不配合的困境,他建议从偿债利益最大化、国家战略资源保护等大局角度论证,争取债权人支持。变更应是经营方案、偿债期限、偿债计划的系统性调整,而非局部修补。

李明霞律师从经济学角度解读重整计划多方博弈特点,提出可参考变更后整体清偿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对比来衡量变更效益。她还梳理了美、德、英、日四国相关制度,对照《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出细化建议,并对比了深圳、厦门个人破产条例与企业重整在期限、免责规则上的差异,拓宽了思考维度。

朱立安顾问结合外经破产重整项目,从风险社会理论、制度价值与契约属性三重维度阐述变更正当性。他提出两项务实建议:一是债务人须拿出真诚姿态——将境外矿区及码头特许经营权回国增信,并对延迟偿债的时间成本给予合理补偿;二是结合当前商业地产市场行情,重新测算清算清偿率,为变更方案提供更具说服力的数据支撑。

每期读书会尾声,黄中梓主任均作点评总结。他表示,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钻研前沿问题对实务办案极具指导价值。他勉励全体律师保持常态化学习习惯,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处置复杂案件的实战能力,持续拔高专业水准,为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律所力量。

打铁必须自身硬。 周二线上读书会已成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打造学习型专业团队的特色品牌。在市场主体救治与有序退出的破产业务领域,律所将坚持以理论夯实根基、以学习锤炼本领,坚守初心,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输出法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