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www.ahtglawoffice.com\

 

孙水芹诉吴光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抗诉案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被告):吴光富,系××县小河信用社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孙水芹,系××县小河镇桃园村三队农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县小河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吴光富,系该社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孙大林,系×××信用社职工。

1995112413时许,吴光富在×××信用社办完公事后,无证驾驶孙大林所有的华日牌100型摩托车(未入户)带上孙大林,向小河方向行驶。万成华(孙水芹之夫)无证驾驶一辆嘉陵125摩托车(未入户),由小河方向朝砖溪方向行驶。在小砖公路的桐树梁拐弯处二车相擦。吴车制动后摔倒在路边,摔坏摩托车大灯。万车因车速过高又未采取制动措施冲下悬崖,车损人亡。吴、孙二人知万车冲下山崖后,即驾车逃逸现场。肇事当日下午17时许,城固县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接到当地群众报案后,即展开调查。并于次日对肇事现场进行勘查制图。据现场勘查图显示:现场路宽4.95m,吴车轮痕迹占路面0.7m,万车轮痕占路面3.75m,两车相擦后万车滑行16.65m后摔下悬崖。同月27日,小河派出所召集肇事双方参加调解达成协议:吴光富、孙大林负主要责任,给孙水芹赔偿丧葬费1200元,抚恤金等15000元,共计16200元。派出所发生了未盖公章的调解协议、吴、孙二人履行了协议。1996310日,孙水芹以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于同年522日向××县交警大队发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的申请书》,请县交警大队对肇事作出责任鉴定。同年526日县交警大队作出吴光富应负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吴光富申请复议,汉中地区公安交警支队于同年725日和30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县交警大队的决定是错误的,撤销了责任认定书。

【原审裁判】

××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认为:吴光富在执行职务中无证驾驶,在交通肇事后、理应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吴无视法规,肇事后逃逸现场。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21条规定,吴应负全部责任,第三人孙大林违反交通法规,对其已承担的5400元予以认可;根据××省劳人厅(95)107号文件、省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度统计资料标准及××省人事厅(94)185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赔偿,连同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36736.1元。扣除已付部分,再付20536.1元。由小河信用社赔偿;然后由单位酌情向吴光富追偿。

【抗诉及其理由】

吴光富不服原审判决,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受理程序违法,加之确定肇事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案,在程序上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处理。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前法院直接受理,程序是违法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肇事的主管机关。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进行调解。又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案的有权管辖机关是且只能是××市或××县公安交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处理(其中也包括未经授权的公安派出所)。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调解是其法定职责所在,也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的必经的前置程序。因为应否赔付、赔付多少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法院的职责是审查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是否合法、而不是直接行使这些权力。否则,必将导致因道路交通肇事引起的侵权案件的前置行政程序形同虚设,违背了划分行政权与审判权管辖职责的基本法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文件《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21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事故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本案显然没有上述法律结论。所以在受理程序上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错误确定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归属。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了确定责任归属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的有关责任归属的违章行为的主要事实有三:1.双方均无证驾驶;2.小河派出所现场勘查图表明的事实;3.吴光富的逃逸行为。所以本案责任归属应依上述事实,由有管辖权的公安交管部门来确定,而法院判决吴光富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与上述事实相悖。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来确定吴光富负全部责任。据该《办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有逃逸现场或未报案等行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该条款是一个推定责任条款,对其适用有特别要求:有逃逸等行为,而且该行为达到这样结果——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才能推定行为人负全部责任,而不是像原审法院判决所认为的:只要有逃逸行为,不问是否达到使责任无法认定的结果。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吴光富虽有逃逸行为,但依小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查图及其他证据。本案的责任是可以查明的。因此,就不能适用第20条或第21条的推定责任条款判处吴光富应负全部责任。

【再审结果】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以后,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裁定指令城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县法院于1998114日作出(1998)城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撤销原审判决;

(2)万成华承担总赔偿额36763.10元的15%责任,小河信用社承担85%责任;

(3)吴光富、孙大林巳付16200元予以认可,再付15048.55元;

(4)小河信用社在判决后10日内首先赔偿,然后再向吴光富追偿。

 

 

 
地址:安徽省池洲市贵池区长江路19号
电话:(0566)——2039948
传真:(0566)——2034899
E-mail:ahtg_lawoffice@sohu.com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