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摘编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4/12/25 15:12:32】 【浏览次数:6292 次】
 
    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同时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规定》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规定》共1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二)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三)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四)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五)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六)加大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该《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要求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9条,对业务信息对接、网络执行查控以及股权收益冻结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 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10月17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是最高检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于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规定》共六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等六个部分,主要规定了全面推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健全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机制、加大法律文书公开力度三个方面内容。《规定》明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网上查询账号,在互联网上查询上述案件程序性信息,而且可以随诉讼程序进展进行多次查询。为解决异地查询不便的问题,还规定了对需要查询外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性信息的,查询申请人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申请异地查询,被请求的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联系,协助做好相关查询工作。
 
    5、三部委联合发文手机散布分裂国家言论将被定罪处罚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针对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出台《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意见》对多种犯罪情形作出认定,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九项罪名。近年来,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等也为暴恐信息的传播者所利用。《意见》规定,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去年5月,全国连续发生多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昨日正式公布的《意见》将这类行为列入暴恐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之列。
 
    6、减刑假释评审后应公示相关情况
 
    10月20日,司法部发布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新规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
 
    7、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整体部署。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社区矫正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法律制度初步确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机构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意见指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
 
    8、国务院发文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国务院发布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消费需求愈加旺盛,对其他产业带动作用明显提升,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职业体育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交互融通,完善体育设施,丰富体育赛事活动等。
 
    9、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该规定。《规定》共五章三十五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复议、复核申请的程序,受理与审查内容,决定的程序、期间等内容。
  
    10、安徽省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为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省政府日前明确,我省取消与国务院要求相对应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并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品牌管理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矿泉水注册登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等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此外,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新增12项国务院下放事项,包括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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